法律百科吧

婚姻法中婚約彩禮返還的情形

婚姻法中婚約彩禮返還的情形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對於彩禮,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索回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何為“生活困難”,《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

“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是實實在在的困難,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