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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返還彩禮的情形

離婚訴訟中返還彩禮的情形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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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對於彩禮,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索回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何為“生活困難”,《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

“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是實實在在的困難,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