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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在離婚後退多少,哪些情況下結婚彩禮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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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在離婚後退多少,哪些情況下結婚彩禮要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離婚的時候,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法院應當支持。那大家知道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返還多少彩禮嗎?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彩禮在離婚後退多少?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哪些情況下結婚彩禮要返還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結婚彩禮的,首先必須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是不予支持的。同時,在返還彩禮的過程中也不會是全額返還,通常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