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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條訂婚彩禮返還程度

婚姻法第二條訂婚彩禮返還程度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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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條訂婚彩禮返還程度有什麼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以上是婚姻法第二條訂婚彩禮返還程度的規定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