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返還的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以下幾項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這八種情況下一般不予退還: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粧的,一般不予返還;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還;
6、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8、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結婚的時候,很多地方都有給彩禮的習俗,彩禮金額的大小也因地區風俗差異而有所不同,一般幾萬元至幾十萬元不等。離婚的時候雙方也經常會因為彩禮而發生爭議,實際上法律對於哪些彩禮要還,哪些不用還都有相關的規定。
三、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説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前面提到了什麼情形下是可以退回彩禮的,以及什麼情形下是不可以退回彩禮的,而不可以退回彩禮的情形主要就是有: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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