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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證怎麼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一、孤兒證怎麼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孤兒證怎麼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一)、辦理條件: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的兒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齡未滿十八週歲,失去父母,經户口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核,報市民政局認定批准後發給《孤兒證》的兒童。

(二)、申請材料 :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證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1)孤兒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於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於家中的,死亡證明由負責該地區的基層醫療衞生組織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部門判定性質並出具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證明則應由人民法院出具。

(三)、辦理程序:①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户口簿複印件→②村委會調查落實→③鄉民政辦核實並填報審批表→④交分管領導簽字審批→⑤報縣民政局審批→⑥由縣民政局填報孤兒證→⑦轉鄉民政辦審批並通知申請人領取孤兒證。

(四)、辦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二、孤兒身份認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父母死亡: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銷户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死亡火化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書複印件。對死亡時間較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門或機構證明的,可提供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附有2-3名鄰里知情人證明材料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兒父母宣告失蹤判決書;

對暫時無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判決書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撫養義務兩年以上的證明,並附有3人以上鄰里知情人詢問筆錄,鄉鎮(街道)或公安機關加蓋公章確認。

(三)、父母重殘:應提供1、2級殘疾人證。

(四)、父母服刑:正在監獄服刑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或監獄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刑證明。

(五)、福利機構棄嬰和孤兒:棄嬰、孤兒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留存複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孤兒報案的證明,或者前述孤兒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證明、福利機構所屬民政局出具的孤兒入福利院證明。

綜上所述,對於未年滿十八週歲的孩子失去父母,經當地户口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核通過,可以提交申請材料辦理孤兒證明,獲得作為未成年人無人撫養的情況下得到救助的憑證,程序和要求並複雜,只要符合有關規定條件均可以辦理。

標籤:孤兒 手續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