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一而再再而三的家暴該怎麼辦?
一、老公一而再再而三的家暴該怎麼辦?
1、撥打110報警,當遇到家暴時,應該立刻進行報警,並保留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的行為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或其他犯罪的,公安部門通常會進行立案偵查,追究家暴者有關的法律責任。
2、同時遭受家庭暴力,應該及時至醫院就醫並保留醫院病歷、診斷書、繳費憑證等文件。這些文件可作為證據,證明家暴行為的存在。
3、應該及時與家暴者分開居住。如果是丈夫家暴,女方一定要清醒地意識到家暴行為的嚴重性,及時與男方分居。
4、及時離婚。一方實施家暴的,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法院調解無效後應判決離婚。
二、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呢?
1、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
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2、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4、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 相關證人的證言。
5、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綜合上面所説的,家暴是發生在家庭中,而且實施家暴的行為也是法律不允許的,只要發生家暴那麼就可以走法律的途徑,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對於施暴者的處罰輕者會給予治安條款或批評的處罰,重者是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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