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家暴不肯離婚我該怎麼辦?
一、老公家暴不肯離婚我該怎麼辦?
可以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對您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法院決定。但是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存在,比如報警記錄及醫院檢查記錄等等,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在實踐中訴訟離婚時,如果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一般第一次起訴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在等6個月再次起訴後,即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一般會判決離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只要婚姻中有一份有暴力傾向一定立即阻止對自己的傷害,選擇離婚是對自己的最好的保護,對於家暴一定要是零容忍的態度,以免施暴者更加的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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