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而離婚,怎麼向法院提供證據
原告王某與被告周某於1998年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一子,婚前與婚初感情尚可。2006年開始,原告開始喜歡喝酒,並每次酒後毒打原告,酒醒後兩人又和好如初。2009年被告酒後又將原告打傷,原告邀請被告方親屬進行協調離婚,被告承認錯誤,但不同意離婚,原告訴之法院。但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不了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給自己造成傷害後果的證據。
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實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可否判決離婚
判決結果:判決不準離婚
裁判規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判決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原、被告屬自主婚姻,婚前與婚後感情尚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提供了證人證言,但考慮證人證言的主觀性以及無傷害後果方面的證據,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家庭暴力,故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
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
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婚姻法》45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
《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部分新規解讀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不僅僅是將散亂的民商事法律法規彙編成典,並且在適用社會快速發展前提下,對大部分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重訂,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是一項偉大的修法行為,體現了我國較高的立法水平。鑑於《民法典》體系較為龐大及筆者水平有限,僅就該...
-
房地產律師——債務人將房屋無償過户給親屬,債權人如何訴訟
原告訴稱周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撤銷張某斌與張某峯於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撤銷房屋登記。事實及理由:2018年張某斌及吳某強、柳某涵分別共同向周某莉借款162萬元及60萬元。借款到期後沒有按約定償還,周某莉訴至人民法院,在訴訟中...
-
房產合同律師——債務人將名下房屋贈與子女,債權人起訴撤銷案例
原告訴稱周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撤銷吳某霖與吳某傑對雲南省一、二號房屋的轉讓行為,恢復登記至吳某霖名下。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吳某霖向周某蘭借款200萬元,到期還款日為2018年,到期本金為3675400元,利息為1372695元。因吳某霖不履行還款責任,周某蘭遂...
-
獨生子女如何繼承父母的遺產?
第一批響應獨生子女政策的父母正漸漸老去。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問題,也漸漸浮現於水面,由於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與法律規定的不協調,獨生子女繼承遺產存在幾方面困難:1、首先,在父母雙亡的情況下,未成年獨生子女由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獨立行使權利和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