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家暴不肯離婚我該怎麼辦
一、老公家暴不肯離婚我該怎麼辦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積極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協議和起訴都是離婚的替代方式。對於某公民,如果配偶不同意離婚,此時,如果能夠收集到配偶對他實施家庭暴力的真實證據,則可以在寫離婚申請書後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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