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處理的方式是什麼?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所謂以夫妻名義,是指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雙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對於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民法典》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係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係,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係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係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無論是事實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雙方離異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民法典》的這一規定辦理。
而要是同居關係則沒有離婚這一説,因為同居的男女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則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對同居期間財產、子女作出判決的話,則法院會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進行處理。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是採取區別對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則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之後的就按照同居關係處理。,此時是需要及時的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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