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雖然事實婚姻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踐中因事實婚姻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因此法律中也有關於事實婚姻處理的相關原則規定。那麼你知道那麼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是什麼嗎?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⑴ 一切事實婚姻,不論是僅欠缺形式要件,還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實質要件,應一律確認為違法婚姻;
⑵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不承認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無效婚姻處理;
⑶ 結婚登記是強制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因此,事實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補行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承認和保護。
⑷ 由於事實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較複雜的歷史原因,並涉及到一系列親屬關係和其他社會關係,對有關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處理。
二、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三、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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