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如何處理?
一、事實婚姻離婚如何處理?
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二、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不合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綜上所述,對於構成事實婚姻的,雙方要想解除合同應當去法院起訴,請法院做出判決,法院處理事實婚姻,主要是對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涉及到孩子撫養的,要本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將撫養權判給一方。當然,法院在開庭之前可以在雙方之間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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