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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佔,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盜竊,是指採取祕密竊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所規定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盜竊、搶奪行為為將侵害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看,實施本罪的行為人都企圖實際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因此其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目的,屬於直接故意犯罪。

涉及到搶奪武器裝備的行為,是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如果上述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不可以認定為搶奪武器裝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