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放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三)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二、放棄繼承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時間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放棄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為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為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
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繼承人是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時間要件,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提出,這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需要繼承者自己做出書面的表示,要在自願的前提下進行,放棄繼承權後不能反悔,不能撤銷放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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