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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保全財產如何解封?

房子被保全財產如何解封?

一、 房子被保全財產如何解封?

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就可以申請解封:

第一,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財產保全費用退不退

1、保全金是指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向法院繳納的費用。是訴訟費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敗訴方承擔,對保全金,法院不予退還。在申請保全時候法院有可能讓當事人交納保證金,那個費用是可以全退的。

2、但是有的法院規定區分三種情況:一是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未足額保全財產的,法院不退保全費;二是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沒保全到財產,或保全部分財產而保全申請人申請撤銷保全的,法院應減半收取保全費;三是因法院的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的延誤行為或工作差錯沒有保全到財產,當事人申請退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對已保全的房產怎樣解封沒有規定,但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房子如果出現保全錯誤、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等情形的話,那麼當事人可以解除保全,來拿回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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