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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棄財產聲明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一方放棄財產聲明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夫妻一方放棄財產聲明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一方放棄財產聲明公證需要夫妻間的協議,只要簽名即生效,具備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同時夫妻雙方寫三份有關一方放棄房子產權的協議書,雙方簽字蓋手印,再去司法局公證處辦理一份公證書,就具備法律效力了。放棄房屋產權聲明一經做出便發生法律效力,不得隨意反悔,因此大家在做出聲明前一定要慎重思考,以免發生糾紛。

二、放棄財產繼承權會有什麼後果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作出不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是繼承人對個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方式,是一種取決於個人意志的無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一規定表明,放棄繼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並且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在遺產分割之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在遺產分割之後作出放棄的,則不是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應得的遺產的所有權了。

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範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的審判實踐,都認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應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無論在遺產處理前的什麼時候宣佈放棄繼承,都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的效力。繼承人已經放棄了繼承權,是否允許翻悔,我國司法實踐中,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離婚之後將會對於夫妻之間共有的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這樣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離婚夫妻之間的權利不受任何的損失。但是如果一方放棄財產,就需要提供一定的公證,防止由於財產問題引發一系列的糾紛,造成雙方損失。對此熟悉以及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是必要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