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囑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放棄遺囑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二、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2、放棄繼承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3、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放棄部分繼承權的做法無效,應視為未放棄繼承權。
4、放棄繼承不能隨意反悔。公證書出具之前反悔的,應當書面通知公證處,並取得其他繼承人的書面同意;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證處將終止公證,並將所有相關材料存檔,不退還當事人。公證書出具之後反悔的,公證處不予受理,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程序解決。
5、放棄繼承不得與履行法定義務相沖突。
6、辦理放棄繼承公證的申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户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遺產證明以及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棄繼承人本人必須親自到場。
三、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願,這樣的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就具有法律效力。放棄繼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民法典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於讓其他繼承人知曉,並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合上面所説的,放棄遺囑是屬於繼承者所擁有的權利,一般在放棄時需要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進行實施,如果要對放棄遺囑進行公證,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還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公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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