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要離婚冷靜期?
一、什麼情況要離婚冷靜期?
只有協議離婚的方式需要經歷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依照我國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協議離婚有為期30天的冷靜期,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了離婚申請以後的30天之內都可以撤回,申請30天后未撤回申請的,民政局應當依法制作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前提是尊重離婚自由原則
離婚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是法定範圍內的自由。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婚姻當事人的離婚自由,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離婚兩願的前提下,給出適當的時間讓其冷靜思考,避免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而草率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即兩願離婚,不適用於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總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不存在當事人兩願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三)離婚冷靜期的基本作用
基本作用是設置一個時間門檻,促使自願申請登記離婚的當事人冷靜思考,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基本上是“即申即離”,無法防止一時衝動、草率離婚的現狀。只要期間適當,就不存在干涉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問題,有利於保持婚姻的穩定,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真實意願
離婚冷靜期的結果是確定當事人的離婚意願是否真實,決定是否繼續或者終結離婚登記程序。當事人冷靜思考後,如果確係自願離婚的,就繼續進行離婚登記程序,辦理出具離婚證,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提出撤回離婚申請,就否定了兩願離婚登記的要件,因而終結登記離婚的程序,當事人的婚姻關係繼續存續,或共同生活,或提出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麼就必須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執行並經歷婚姻冷靜期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經歷離婚冷靜期的,如果是選擇了起訴離婚的方式的,那麼是需要經歷離婚冷靜期的,也是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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