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冷靜期是多久?
一、離婚冷靜期冷靜期是多久
離婚冷靜期是三十日,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三十日後才可以拿到離婚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以看出,離婚冷靜期的時間限制為三十日。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必須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才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在三十日內,有一方當事人選擇撤回離婚申請的,離婚申請不發生效力,婚姻登記機關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的意義
(一)、符合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完善了我國的離婚制度
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是婚姻家庭法始終堅持的原則,也是我國離婚制度的重要特徵。當代社會輕率離婚的現象愈加嚴重,成為社會共同面臨的問題,規定離婚冷靜期能夠完善離婚制度,防止輕率離婚,滿足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穩定的需要。
(二)、實行離婚冷靜期不構成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保障,離婚自由的權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過,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離婚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國婚姻家庭法歷來強調離婚自由,反對草率離婚,並將其作為一項政策的兩端,必須兼顧而行。同時,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衝動離婚、草率離婚,倡導考慮清楚之後再下決心離婚。故規定登記離婚冷靜期並不是限制離婚自由,而是保障離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的時間限制應當是三十日。男女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必須等待三十天,期滿後未撤回離婚申請的,才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從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有一方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的,就不能離婚,只能選擇其他的離婚方式,或者再次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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