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會設置離婚冷靜期?
一、什麼情況下會設置離婚冷靜期?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條件,一般情況指在法官建議下可設置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所謂“冷靜期”就是指離婚雙方在法官建議下暫緩進行離婚訴訟,離婚糾紛當中的不少夫妻屬於衝動型,這種類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靜期”內修復感情,避免矛盾擴大,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能夠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當然,是否選擇“冷靜期”也得尊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意見,離婚“冷靜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其本質就是一種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方法。
二、領了離婚證反悔怎麼辦?
1.對離婚這一決定反悔,不能向法院起訴
如果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然,如果雙方願意,可以辦理復婚手續。
2.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果協議離婚後,對於財產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但是隻有訂了《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
3.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的事項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會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4.如果因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事項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起訴的權利只能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2年內行使。
對於離婚的具體事項是屬於公民的權利,離婚冷靜期只是為了避免衝動離婚而設置的一種方式,並不能對抗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相關情況目前沒有在立法的層面上進行認定,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離婚訴求來認定是否需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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