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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放棄夫妻共同房產的承諾有法律效力嗎,是夫妻財產協議嗎

杭州離婚律師:夫妻一方放棄夫妻共同房產的承諾有法律效力嗎?是夫妻財產協議嗎?

夫妻一方放棄夫妻共同房產的承諾有法律效力嗎?是夫妻財產協議嗎?

杭州離婚律師今天接到一個外地諮詢,自己的案子已經開過庭了,但法官會怎麼判,心裏有點虛,想聽聽李曉娟律師的看法。與其他問題相比,這個問題比較少見,也是網上很少律師發表觀點的,在這裏就和大家講一講,如果我寫代理詞或者答辯詞的話,也會按照本文內容去寫。

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寫了聲明或承諾書,主動放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男方給女方50萬元後,房產歸男方所有。聲明只有女方的簽字,有法律效力嗎?男方當時按照聲明的約定,轉給女方50萬。

離婚時,如果男方拿着這份聲明,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這份聲明判決房產歸自己所有,並要求女方配合辦理過户手續,法院會支持嗎?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解答: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這個案件中,對於該份聲明的性質,雙方各執一詞,女方認為該份聲明屬於夫妻間的贈與,男方認為這份聲明屬於夫妻間關於財產的約定。

李曉娟律師認為,女方所寫的聲明中沒有關於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並且房屋本屬於女方與男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女方婚前個人財產,所以女方作出放棄其所有的部分產權的意思表示,並將該聲明交與男方持有,此行為應屬於女方與男方夫妻間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進行的約定,此約定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杭州離婚律師具體來分析一下:

首先,該聲明應推定為是男方與女方共同意思表示。

從形式上看,該聲明雖只有女方而沒有男方的簽字,但構成約定的核心在於雙方達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可以一起簽訂書面協議;也可以一方單方面以書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另外一方作出認同的表示,從而達成雙方合意。本案中,男方依照聲明內容轉賬給女方50萬元,即表明男方認同女方聲明內容,即,雙方達成合意,所以,該聲明屬於雙方之間的協議。

其次,該聲明不是女方對男方的贈與。

一方面內容中沒有贈與的表示,男方也沒有接受贈與的表示,男方明確否定存在贈與,女方並無證據聲明女方與男方達成贈與合意。

另一方面,此外,本案訴爭房屋是男方與女方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在贈與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情形下,將雙方之間的協議認定為贈與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該聲明為夫妻財產約定,而非贈與協議。這就是我要説的第三點。

第三,該聲明應為女方與男方夫妻間的財產約定。

我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了男女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案中,女方與男方作為夫妻雙方,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財產達成的協議,該份聲明應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認定為雙方的婚內財產約定。因該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法院應該予以認可。

如果我是本案的代理人,我會寫一份完整的答辯詞,再附幾份相關的法院判例給法官,相信法官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諮詢者的勝訴概率會很高。

有各種形式的財產約定的法律問題,您可以找李曉娟律師,杭州專業婚姻律師,為您解答離婚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