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離婚律師】年幼嫁人的主張,法院能否准許離婚
案情簡介
張女士出生於1985年11月。2005年1月,張女士和陳先生自願到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結婚,並領取了結婚證。新婚時,感情要好,你儂我儂,但是隨着時間的增長,張女士與丈夫相處是越來越奇怪,張女士也總是跟丈夫發生爭吵,弄得雙方父母焦頭爛額,最後父母房狠話,你們這樣折騰,不如離婚算了。父母本事氣話,但是張女士認真考慮是否離婚,對丈夫説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丈夫説雖然為小事情吵鬧,但是還不至於走到婚姻的盡頭。在協議離婚無望下,2009年3月,張女士以其在登記結婚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以致婚姻無效為由,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辦案思路及心得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張女士登記結婚時未滿20週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婚姻,但無效婚姻並非一定永遠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張女士登記結婚時僅為19歲,未到《婚姻法》規定的20週歲法定結婚年齡,屬無效婚姻,但因張女士提出宣告申請時,年齡已為23歲,已經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那麼張女士和陳先生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因此,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婚姻關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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