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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離婚律師】離婚時的夫妻財產糾紛問題

案情簡介

【成都離婚律師】離婚時的夫妻財產糾紛問題

離婚”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現象,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必然會涉及財產糾紛。然,很多情況下,離婚夫妻一方會懷疑另一方轉移財產,製造虛假債務。2008年,李女士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狀,決意與丈夫離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改過自新,好好愛護妻兒,照顧家庭。後李女士因為這而心軟了,最終撤回了離婚起訴。然而,僅僅幾個月過去了,李女士的丈夫又失蹤了。2009年,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此時的李女士才發現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訴之後將家裏的多處房產、汽車都賣掉了。  

辦案思路及心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

裁判結果

由於難以取證,無法證明此事件,法院最終在這方面沒有支持李女士的相關請求。人民法院指出:預防因離婚引起的財產糾紛的最好辦法是對財產進行公證。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該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同時,夫妻雙方也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的歸屬。另外,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發現另一方已經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離婚後一段時間內,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