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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説如果是個人所購買的財產的話,那麼就屬於個人的。離婚訴訟一審沒有財產分割等訴訟請求的,法院如果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只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離婚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的時候如果不涉及到財產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就只是單純的解除夫妻之間的法律關係,那個是可以通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這是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等相關的材料。

在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離婚的房產方面的判決規定的話,首先是需要確定一下是否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一些財產,如果説是屬於共同所擁有的財產的話,一般情況之下都是需要按照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來進行處理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