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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3.16W
夫妻一方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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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繼承的遺產是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或者在遺囑中沒有明確説明遺產只能由自己子女個人所有的,一方繼承的遺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遺囑中明確説明只能歸自己的子女所有,那麼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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