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申訴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財產糾紛申訴條件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離婚財產糾紛申訴和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1、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
2、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但申訴則不相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上訴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訴則沒有期限限制。
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中,申訴和上訴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申訴簡單來講就是申請再審,如果沒有任何重大證據證明原判決或原裁定是有問題的,無法啟動申訴程序,而且,在當事人申請申訴期間,並不影響原判決或原裁定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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