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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案件財產分割證據有哪些

離婚糾紛案件財產分割證據有哪些

一、離婚糾紛案件財產分割證據有哪些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條件有三:一是為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二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二、離婚如何證明對方有過錯

1、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2、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後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係。而且由於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係,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於故意。

離婚一般分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比較省事,也不傷感情,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孩子撫養權只要雙方可以協商一致,法律不進行干涉。財產比較多的情況下,最好保留好個人財產的證據或者是對方有錯的證據,這樣財產分割可以多進行分割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