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侵佔是公安機關管轄嗎
一、根據規定侵佔是公安機關管轄嗎?
侵佔罪不歸公安機關管轄,侵佔罪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侵佔罪提起刑事自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刑事自訴狀。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被告身份證複印件。
3、如原告為企業時,則提交:當年年審過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4、原告有委託代理人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應有具體委託授權事項。公民委託的必須由本人簽名,委託公民代理的須由法院認可;企業委託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委託人涉外、港澳台,其委託書應由相關部門予以公證。
5、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原告的聯繫地址及電話)、證據目錄一式三份(列清單,寫明原件或複印件)。
三、侵佔罪的刑事自訴狀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在我國,侵佔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誹謗罪都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應該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到法院起訴時,要準備好自訴狀、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對方存在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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