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需準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
三、財產保全措施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保全措施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一經保全,當事人就不得再做處分。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或者案件已經審結無須擔保的,則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2、保全範圍限於請求的範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3、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作出實體上的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來確定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
四、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若法院決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在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後,申請人必須在30天之內提起民事訴訟,如果30天之內沒有起訴,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交納保全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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