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行使時間是多久?
我們都知道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是在一段時間內繼續了當事人發出請求權利的行使,而不是將其請求的權利消除。所以,先訴抗辯權行使的作用是阻擋,而不是消除,那麼有關於先訴抗辯權行使時間是多久?當事人對於先訴抗辯權所行使的義務又有哪些呢?
一、先訴抗辯權行使時間是多久?
時間與條件: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與條件。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的任何時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附隨義務:對於行使先訴抗辯權有無附隨義務,還有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除在法定時期具備相應條件外,是否有附隨義務,各國規定不一。德國、舊中國民法典對此無規定,而法國、日該等民法則有。根據《法國民法典》第2023條,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有兩項附隨義務:
①保證人應將主債務人的財產指示於債權人;
②保證人應向債權人預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額。日該民法典第455條規定了一項附隨義務,即保證人必須證明主債務人有資力並且容易執行。中國《擔保法》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對其行使先訴抗辯權沒有規定任何附隨義務,保證人可以徑直行使。
再保證與反保證:再保證與反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行使方式。所謂再保證,又叫復保證或付保證,乃保證債務之保證也。因其非直接保證主債務,而是保證保證人之債務,故屬於間接保證,而被保證之保證則稱為正保證或主保證。
執行效果: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下列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其實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本來就是國家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而頒佈的。而當雙方約定好之後,如果在約定中的另一個人不行使這個合約時,當事人就會按照約定的內容來繼續承擔合約內容。如果您遇到更復雜棘手的問題,可以隨時諮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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