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材料有哪些?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材料有哪些?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離婚糾紛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户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户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説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二、離婚後因為財產分割起訴的時效是多久?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只要一方不存在侵害夫妻財產共有權的行為,離婚後發現有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分割的,就可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後,如果因為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當事人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在準備訴訟手續的時候,要帶上相關材料,主要有起訴狀,離婚證,要求重分的財產憑證,比如房產證等,和身份證。法院受理,經過調查的確存在一方轉移隱藏財產的,會支持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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