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給出明確意見前言: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的情形,如夫妻雙方約定:
“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
若一方在婚姻期間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0萬元。”在忠誠協議簽署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出軌行為的,能否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要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100萬元?
對於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
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理解適用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户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
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附:
典型案例:
2019年度江蘇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與馬某離婚糾紛案基本案情:
李某(男)與馬某(女)於2012年登記結婚並生有一女。
婚後李某與異性羅某存在不正當交往,導致羅某兩次懷孕。
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訂婚內協議一份,約定今後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並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
協議簽訂後,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於2017年7月產下一子。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並主張按照婚內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馬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上述協議中,關於子女的撫養約定因涉及身份關係,應屬無效;
關於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不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馬某主張按照婚內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
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隨馬某共同生活,並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
一審判決後,李某、馬某均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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