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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忠誠協議約定孩子監護權是否有效

看情況。法院不能以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判決孩子撫養歸屬的根據。
該忠誠協議中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雙方就必須離婚”是違反婚姻法的規定的,婚姻關係是不能受合同法約束,該約定違背了婚姻自由中的離婚自由原則;另外,離婚並不意味着父母一方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不因離婚而喪失,也不能通過協議約定排除,而撫養權是根據雙方協商、孩子意願、雙方經濟條件等各種情況進行確定的,也可以變更。
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不相同,單純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確定其有效;但是其中約定“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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