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是什麼行為?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是什麼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按照普通正常人的標準難以認定其是否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就不應當將其行為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那麼,如果毆打他人致其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為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藉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
有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生活中隨意毆打他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的方法和手段,出現該行為的時間和地點,行為人的具體表現是認定尋釁滋事罪的主要依據,在公眾場所多次毆打他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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