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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的定義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的定義是什麼?

對尋釁滋事罪中“隨意毆打他人”的理解差異正是我國現行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面臨諸多不同意見的原因。既然難以對“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作出明確的解釋,是否可以這樣來理解:行為人的行為如果按照普通正常人的標準難以認定其是否屬於“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就不應當將其行為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那麼,如果毆打他人致其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為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藉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即一般道德觀念中的所謂“強盜邏輯”,或者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為人用作毆打他人的理由,這也就是本罪之所謂的“尋釁”。

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攻擊性較強,極易致人傷亡的兇器毆打他人,如槍支、管制刀具等,此時行為人毆打他人所使用的兇器反映: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死、傷害他人的故意,巳經超出了尋畔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即由流氓動機所支配的尋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傷、死亡結果,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即使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結果,似也應根據具體案情以故意傷害罪〈未遂八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隨意毆打他人的後果,應以造成他人輕傷為限,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大多並非毫行為人自己認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認為是理由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多為行為人為毆打他人所尋找的藉口,其內容荒唐,邏輯混亂,並不為一般社會公眾所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