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有子女房屋財產是否歸子女?
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子女繼承”沒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
第一,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來處分。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並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並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財產分割後變為個人財產,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直接採用繼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違背《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導致財產權屬處於不確定狀態,在實踐中難以實行。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共同處分權,但是雙方同時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會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一是夫妻離婚後,在任何一方沒去世之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便於管理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可以改變遺囑,這是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允許的,遺囑改變,以最後的遺囑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產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的繼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財產部分不產生繼承,這樣造成夫妻雙方立的遺囑不能同時實現,這也違背立遺囑的共同願望。因此,離婚時,夫妻雙方以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共同財產不可行。
根據以上分析,“房屋歸子女繼承”的離婚協議並不產生房子歸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財產並未分割。父母離婚時要將財產處分給子女,應在協議當中直接寫“財產歸子女所有”,或者直接過户給孩子。
夫妻的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想要給子女,可以直接在離婚協議中規定,但是需要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默認情況是不能將共同財產通過繼承的方式來分配的,離婚協議中的財產並非個人財產,而屬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將共同財產分割後變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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