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起訴狀如何提交?
夫妻雙方能進行協議離婚最好,如果不行,也可以走訴訟離婚的道路。訴訟離婚,簡單來説,就是請人民法院介入來調解,對雙方是不是可以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債務的分擔安排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審理判決。
第一步就是起訴。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求,也就是解除婚姻關係。一般來説,離婚訴訟的原告,也就是提出離婚的一方,應該向對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方並不是居住在户口所在地,那就要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了。起訴的時候,原告應該提交訴狀和相關文件,比如説雙方的個人信息,訴訟的請求和相關的原因、實際情況,並且呈上相關的證據、證人信息。
第二步,人民法院會依法進行審理,這就包括了審理之前做好準備、進行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在審查階段,審判人員會審閲訴訟的相關材料並且進行調查和證據的收集。一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看是否能達成協議。如果調解不成,就要開庭審理,進行詢問和法庭辯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調解成功,雙方能和好的,法院就會將協議記錄存檔,但一般不會發放調解書。如果達成離婚協議,則發放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第三步,進行最終的判決。法院會根據庭審結果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也會宣判最後的判決結果。法院宣判的時候都是公開宣判,如果是在庭上宣判的,就會在十天之內送達判決書;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則是在宣判後發放判決書。如果夫妻雙方有任何一方對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階段。
提起離婚訴訟一方,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一般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就是法院管轄是由被告常住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判決。如果被告有超過1年的時間不在居住地居住的,才會按照原告所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中,此時可單方起訴離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此時是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相關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的,只有證據充足的情形,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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