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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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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的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時也會顯示出來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現在人們的法律知識還是遠遠不夠的,遇到問題的時候仍然不知道如何去解決,就離婚來説,離婚時所產生的財產和撫養權的問題應該解決?按照法律應該如何的分配?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和孩子?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

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關於孩子的撫養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文章的內容詳細的介紹了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分配問題,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起訴解決,由法院按照法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分配。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們應該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是生活中的問題能夠有效的解決,同時也能夠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標籤:離婚 財產 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