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

離婚中財產分割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財產分割中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是平等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製,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後,通過贈予所得的財產,除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外,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一方的父母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以及傢俱、家電等的出資,除一方的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自己的兒女或者贈與一方的購置房屋款項的情況之外,應當認定為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如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