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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分配

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分配

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的規定是應當是按照債權產生的先後順序來進行分配。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分配的處理方式為: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人,首先應當區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組織還是企業法人,然後再針對不同的情況,考慮不同的應對措施。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我們會在正文中詳細的展開説明。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未參加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要求實現債權公平受償的制度。

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和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都是金錢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4、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經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當在執行完畢之前提出申請。

二、因債權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1、審查立案人民法院接申請執行書及有關法律文書應審查該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決定對義務人強制執行時應當先行通知義務人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證;確定強制執行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應書面通知有義務協助單位和人;

4、實行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根據執行結束應執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機關;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被執行人的財產是需要直接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存在多個債權人,一般是會按債權的先後順序來進行分配,如果約定有優先受償的情形存在,那麼此債務就會優先處理,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房產拍賣,財產凍結,儘可能更好的保障到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