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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其它被執行人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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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其它被執行人有財產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怎麼辦

強制執行是在經濟案件中常用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判決下來後,原被告雙方應當儘快如實履行法院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被執行人都是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那麼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怎麼辦?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閲讀!

如果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束手無策,申請人只能等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執行。但如果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申請人應當從三個方面給其壓力:

其一,追加被執行人延期執行的罰息。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到期沒有履行義務,應當按應給付金額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算延期付款違約金。這樣算來,如果被執行人拒不支付應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違約金。而對於執行法律又沒有規定期限,只要被執行人還活着,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義務。對於一個希望正常生活的人來説,早日結束被法院圍追堵截及傳喚的日子,也是其內心的希望。

其二,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法院執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萬機,每個法院手裏總是有幾十上百個案件,法官對某一當事人下的工夫相對較少。因此,為早日實現自己的權益,當事人自己也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尋求被執行人財產的線索,必要時,可以再請一些專業調查機構予以協助。如果感覺法院的力度不夠,或認為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辦法官交流溝通,以避免雙方的誤會。如果確屬承辦法官辦事不力,或辦事拖拉,可以通過其上一級領導或其他監管機構協助解決。

其三,關心被執行人動向,及時向法官彙報。

只要被執行人有新的收入,扣除生活必須部分,剩下部分就可以被執行。

強制執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少?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教會侵權沒有財產怎樣執法,法院是一個審判機構,如果説在審判期間遇到行為人出現不執行法院的審判,法院判決需要賠償的,但是行為人確實是沒有財產的情況,那麼法院也是沒有措施的,起訴人只能等到被告擁有財產之後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