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一、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
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二、過錯責任侵權如何認定?
過錯責任不僅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具體來説,過錯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説,行為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確定行為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則雖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並不負民事責任。在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時,過錯責任也要求考慮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的過錯問題。若損害完全是由於受害人本身過錯造成的,可以表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因而可以免除責任。
2、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表明過錯為歸責的內涵,重要的在於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樣才能貫徹“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精神。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着對行為人的過錯應做為最後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察。而損害事件、因果關係在作為歸責要件上,不可與過錯置於同等位置。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雖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行為人有過錯亦不排除負責任的可能性。例如,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使第三人事實侵權行為,行為人應對第三人的行為後果負責。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應承擔嚴格責任的當事人,如果能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責任。
在我國的侵權行為的規定中,當事人因主觀意識造成了錯誤,一般是包括故意和過失的行為的,具體情況下不管是故意行為造成的過錯,還是過失行為造成的過錯,都是需要根據侵權責任來進行認定的,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處理賠償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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