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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認定規定是怎樣的

離婚2.25W

一、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認定規定是怎樣的

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認定規定是怎樣的

1、行為人因過錯侵害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3、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4、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於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5、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

6、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卻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7、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8、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侵權的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權利,只要收到侵犯都可以其他訴訟維權。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經濟賠償、也可以要求侵權人對損害的物品進行維修等,具體的賠償問題雙方之間是可以進行協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