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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檢察官律師迴避規定是什麼?

一、員額檢察官律師迴避規定是什麼?

員額檢察官律師迴避規定是什麼?

員額檢察官律師迴避規定是如果認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之下是可以申請回避的,打官司如果對方有不利於司法公正的人員,可以申請回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檢察官任職迴避制度是什麼?

檢察官的任職迴避,主要是考慮到人民檢察院內部和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在檢察工作和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對於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如果在同一人民檢察院、同一業務部門擔任職務或者在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擔任領導職務,形成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可能不利於公正處理案件,也不利於檢察官隊伍的建設。因此,為了保證檢察官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促進人民檢察院的廉政建設,維護司法公正,本條規定了檢察官的任職迴避制度。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刑事類型的案件,訴訟過程當中,如果認為對方存在着與案件有直接的關聯性,那麼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都是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申請對方迴避的。當然了,關於員額檢察官也是存在着任職迴避的情況的,這和安全迴避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