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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設立居住權,以房養老會被趕走嗎

大家好,我是信金國律師。

應該怎麼設立居住權?以房養老會被趕走嗎

最近收到許多關於居住權的問題。

比如離婚時可以設立居住權嗎?我想以房養老,怎麼設立居住權?有些法律問題確實需要注意,很多當事人私下設立的居住權其實是無效的。

今天就聊聊這個問題,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什麼是居住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簡單説,房子的所有權人可以給你設立一個居住權,房子雖然是他的,但你卻有權居住、使用。

在法律上,居住權一般通過合同或遺囑取得,它的設立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比如10年、20年,也可以是終生。

設立居住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權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規定是不能轉讓或繼承的。

設立居住權的房子一般來説也不能出租,但是你們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怎麼設立居住權?

》》訂立居住權合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的設立一般是無償的,但是你們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要記住,設立居住權得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才真正設立。

》》遺囑設立以這種方式設立居住權,要走兩步:第一步,老人立遺囑,在遺囑中明確為對方設立一個居住權,居住權的存續期間可以以對方的有生之年為限。

第二步,當老人百年之後,子女可以按照遺囑繼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子女也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在房屋上為老人指定的對象辦理居住權登記。

三、設立居住權適用哪些情況?

》》離婚時為了讓對方給付折價補償款,在房產上設立居住權比如你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對方所有,對方應該向你支付一定數額的房屋折價補償款。

這時你可以在將房屋完全過户給對方的同時,要求對方給你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

》》結婚時不一定非要在房子上加名,可以設立一個居住權設立居住權,使得女方不一定非得要求在男方的婚前房產上加自己的名字,可以設立一個十年、二十年或者以居住權人生命時長為限的居住權,這為婚前房產加名的問題提供了新的選擇。

》》實現“以房養老”老人可以將自有房屋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由他們每月給老人一筆固定的錢。

此時在房子上給老人設立居住權,一直延續到老人去世,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經濟的保障。

》》老人可以遺囑方式為心儀之人設立居住權有些老人想將房子留給子女,又擔心自己的後老伴或者常年照顧自己的保姆在老人百年之後被子女趕出去。

這時,老人可以在設遺囑的同時,在遺囑中明確,在該房屋上設立一個居住權,居住權的存續期間以老人後老伴或保姆的有生之年為限。

這樣在老人百年之後,其子女就需要按照老人的意思去辦理居住權設立登記,保障老人心儀之人的居住權利。

設立居住權,涉及龐雜的法律知識,為了避免您設立的居住權是無效的,建議您聯繫律師。

關於居住權,你還有哪些問題呢?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