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是否有權趕走居住權人
一、產權人是否有權趕走居住權人?
產權人不能趕走居住權人,居住權人對房屋有使用的權利,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報警解決或者訴訟方式解決。起訴的流程是: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二、居住權人有哪些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居住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行)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在書面的居住權合同當中,產權人可以就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的一些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如果居住權人違反了合同約定,比如居住權人隨便把房子給轉租出去了,這種情況下產權人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居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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