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放棄繼承公證後能反悔嗎?
一、簽署放棄繼承公證後能反悔嗎?
簽署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不可以隨意反悔,從法理的角度講,法定繼承人的棄權聲明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其棄權的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其他繼承人就成立併發生法律效力了,只存在撤回而不存在撤銷的問題,而能否撤回的前提是棄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對該聲明書進行公證。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一般來説,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户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後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放棄繼承是由非常明確的而規定的,也就是在遺產處理之前的話必須需要做出書面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而且這樣的一種意思表示要是非常的明確的,如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經過了社會公證機關的公證,那麼一般情況之下是不能夠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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