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放棄繼承但未經公證能否反悔

法律2.17W
放棄繼承但未經公證能否反悔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後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在父母放棄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配偶和子女,那麼當事人的所有合法遺產就由配偶和子女平等的進行繼承了。但是,當事人的配偶沒有權力強制要求丈夫的父母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如果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是受到了別人的脅迫,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