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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保證書能對婚前的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嗎

婚後保證書能對婚前的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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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保證書能對婚前的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來定性財產的性質。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如果該書面婚後保證書是雙方合意達成的,有雙方的簽字,應該屬於上述夫妻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婚後所有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對雙方產生約束力。